(2017)桂09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265号原告: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印塘村宝鸭山石场肚。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被告:陈某,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北流市。原告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棍麟人民陪审员 黄文伟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