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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仁南盛式宝公民身份号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式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435号被拘留人:盛式宝公民身份号码:×××0037本院在执行林仁南与盛式宝(2017)浙1021执343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盛式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