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曹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申请执行人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申请执行人取得其所购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南侧的某某花园第3幢1单元5层10503号商品房的房产权属证书;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162.155元及利息;3、承担本案仲裁费758元。执行中我院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明确房屋产权证号,给付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某某关于强制执行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