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田某某(2017)陕0429执6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扣划了田某某的银行存款7265.52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