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文健与杨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健,杨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002号原告赵文健,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杨文祥,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赵文健与被告杨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文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赵文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