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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优尚服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优尚服饰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4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XXX号(14375NWScienceParkDrive,Portland,Oregon97229,U.S.A.)。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优尚服饰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经营者:刘锡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优尚服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