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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竟与被告李志鹏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竟,李志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20号原告牛竟,女,汉族。被告李志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竟与被告李志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竟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