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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社娃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娃,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02号原告王社娃,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娃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