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公维泉申请执行刘希成刘喜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成,刘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95号申请执行公维全,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希成,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喜胜,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维泉与被执行人刘希成、刘喜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公维泉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