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字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红显与李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显,李灯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字2212号原告张红显,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李灯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张红显诉被告李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前,原告张红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显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红显负担。审判员 祁 臻行和解为由,02120627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