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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凌、康文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凌,康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耿凌,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中科信业安防器材销售中心业主,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康文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康博洗衣店业主,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凌与被执行人康文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去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