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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841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戢某,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通江县。王某与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