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512号原告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社明,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现住朔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广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