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福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侯福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470号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福彪,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福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福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0元,由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