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吕小东、傅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吕小东,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吕小东,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傅君,女,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刘勇申请执行吕小东、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