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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邯郸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邯郸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邯郸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住所: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邯郸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