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粉旦与高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旦,高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71号申请人张粉旦,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海权,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张粉旦与高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志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