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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路路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路路通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382号原告: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444802X1,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文斌,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冬柱,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路路通建材经营部,注册号:430211600013024,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8号。经营者:周忠斌,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路路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