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丕华与朱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丕华,朱永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207号原告:孙丕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永勤,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孙丕华与被告朱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孙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永勤向其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永勤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孙丕华与朱永勤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丕华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