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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丕华与朱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丕华,朱永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207号原告:孙丕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永勤,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孙丕华与被告朱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孙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永勤向其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永勤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孙丕华与朱永勤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丕华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