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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利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利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更79号罪犯杨利军,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保德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忻中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杨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杨利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杨利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利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任国审判员  白海叶审判员  韩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