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27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宝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1,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区。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案件受���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