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方与王芹、邹伟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方,王芹,邹伟伟,郑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91号原告成方,男,1959年4月19日生,住射阳县。委托代理人彭莉,女,1991年5月7日生,住射阳县。被告王芹,女,1970年10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邹伟伟,女,1989年2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郑国军,男,31岁,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方与被告王芹、邹伟伟、郑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