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春、曾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曾音,劳凤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曾音,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劳凤修,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与被执行人曾音、劳凤修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曾音名下坐落北海市海城区铜鼓里13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37**号],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