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国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国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84号罪犯何国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理查明,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罪犯何国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佩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浙07刑更2184号罪犯何国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温某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罪犯何国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革人民陪审员胡希群人民陪审员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钱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