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何爱东、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何爱东,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1409866。被执行人:何爱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9号10-4。法定代表人:杜世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何爱东、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爱东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何爱东、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92044.58元、利息18834.28元、分期手续费3758.3元、滞纳金1548.08元;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33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