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326号原告:王淑艳,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国明,村主任。原告王淑艳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