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1-1靳从岭与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从岭,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恢1号之一申请人:靳从岭,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住巴林左旗。靳从岭与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0年9月15日生效的(2010)巴民初字第01972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被告给付原告14806号。本院查明十二段自然村的西果园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隆兴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十二段自然村的西果园地承包经营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