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羊进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42号被执行人:羊进宝,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庄121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羊进宝盗窃罪财产刑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确定的总标的额为4000元。现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