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俊与白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明,康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明因与被上诉人康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2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1月7日,白明与康俊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注册大厅签订《湖南星火燎原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协议约定,白明应在当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万元。本案中,康俊主张白明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白明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且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康俊提起诉讼近2年,康俊也未提交曾向白明主张股权转让价款的证据。一审庭审期间,法庭询问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以5万元受让股权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答实际不需支付5万元,因处理公司股东龚志国与肖旺平女儿事务花费了5万元;法庭再次提问是否给付5万元时,未明确为股权转让价款或处理股东龚志国事务,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否定回答,并非直接承认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事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