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娄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娄本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807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森,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娄本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娄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祖产经营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