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辉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76号罪犯蔡辉煌(原名蔡文培),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福建晋江人,多米尼克国籍,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41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辉煌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辉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840分,兑换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辉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辉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