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与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叶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002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茂,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叶星辉与被告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以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叶星辉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