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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与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叶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002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茂,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叶星辉与被告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以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叶星辉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