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天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冬天,被告人冯某甲在青州市邵庄镇冯家崖村自家田地上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并进行培育管理。2017年5月3日,青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查扣被告人冯某甲种植的罂粟516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乙证言,勘验笔录青州市公安局对种植罂粟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拍照,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青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障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学军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