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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萍与刘云、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萍,刘云,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214号原告:陆萍,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云,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蔡霞,女,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萍与被告刘云、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云、蔡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萍撤回对被告刘云、蔡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计2268元,由原告陆萍负担。审判长唐娣娟人民陪审员金惠侠人民陪审员耿敏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