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96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太村镇X,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291980XXXXXXXX。本院在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2017)陕0429刑初50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履行罚金6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二、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9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