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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08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新合村八组。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79年0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西寨村二组,系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交纳案件款6.3万元,后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冻结其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时间较长,故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恢复执行,遂解除了对杨某工资账户的冻结,杨某交纳下欠案件执行款3.7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7民终4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