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伟、李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李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督4号申请人:黄伟,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安市广安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李涯,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人黄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伟与被申请人李涯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签订有“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附借条)”,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已向被申请人完成出借300000元的凭证等证据,本院不能认定申请人黄伟已向被申请人李涯完成出借义务,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债权关系明确、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伟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