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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华盛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华盛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13号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后王村。被申请人:潍坊华盛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工业园。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华盛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910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华盛柴油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1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16元,由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