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李迎花、刘延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李迎花,刘延维,董书占,河北利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2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桌昱南苑4号楼1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迎花,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刘延维,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被告李迎花丈夫。被告:董书占,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河北利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5号万浩枫景2幢1-15-10号。法定代表人:闫继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被告李迎花、刘延维、董书占、河北利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