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岳付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岳付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258号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3号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90871960(1-1)法定代表人:张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敏,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岳付金,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付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