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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兴云与李学兰、赵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云,李学兰,赵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118号原告:杜兴云,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李学兰,女,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赵正福,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系被告李学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云与被告李学兰、赵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兴云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兴云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兴云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