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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阴孝珍建材商行与陈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孝珍建材商行,陈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7175号 原告:江阴孝珍建材商行,住所地江阴市五星路539号红星美凯龙三楼D8068美心木门。 经营者:冯孝珍,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告:陈亚锋,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孝珍建材商行与被告陈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孝珍建材商行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元(江阴孝珍建材商行已预交),由江阴孝珍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