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权循华诉被告戚雪莲、刘家顺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循华,戚雪莲,刘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07号原告:权循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戚雪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家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循华诉被告戚雪莲、刘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权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