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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包立志、常慧妍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立志,常慧妍,乌日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63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法定代表人:苏格乃仁庆,经理。法定代表人:苏格乃仁庆,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被告:包立志,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常慧妍,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单位职工,系被告包立志妻子。被告:乌日娜,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立志、常慧妍、乌日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