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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文洲与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航东丰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洲,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航东丰咨询有限公司,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6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洲,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梅火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中航东丰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102号。法定代表人:黄法深,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梅火旺,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沙包桥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412015314。第三人项桂花,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第三人刘满秋,女,1949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杨文洲与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航东丰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9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文洲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系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梅火旺认缴出资6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实缴资本136万。项桂花认缴出资1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6%,实缴资本224万,刘满秋认缴出资200万占注册资本的10%,实缴资本40万元。三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执行人杨文洲要求追加第三人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为本案被执行人,梅火旺、项桂花、刘满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文洲共同清偿被执行人湖北孝感融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航东丰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