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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永胜与韩常贵、杨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胜,韩常贵,杨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316号原告:冯永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跃华。被告:韩常贵,男。被告:杨凤英,女。原告冯永胜与被告韩常贵、杨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永胜的委托代理人贺跃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常贵、杨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永胜诉称,2009年,被告韩常贵、杨凤英以自建房屋为由向原告冯永胜赊购价值50000元的水泥。2016年2月2日,被告韩常贵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水泥用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建设,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拖延未付。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韩常贵、杨凤英共同支付水泥款50000元,并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6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016年2月2日韩常贵欠条;意图证实被告韩常贵、杨凤英向原告冯永胜赊购价值50000元的水泥,欠条中约定2016年2月7日前付清,如有违约超1日加10000元违约金。2、韩常贵、杨凤英户籍登记信息;意图证实被告韩常贵、杨凤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常贵、杨凤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韩常贵、杨凤英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韩常贵、杨凤英向原告冯永胜赊购价值50000元的水泥。2016年2月2日,被告韩常贵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冯永胜水泥款伍万元(50000)元,在2016年2月7日前付清伍万元(50000)元,如有违约超1日加1万元﹤10000元﹥现金”。欠款人签字处有“韩常贵”签名字样及指纹捺印。诉讼中,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16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被告韩常贵、杨凤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向原告冯永胜支付水泥款的有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韩常贵向原告出具欠条,视为原、被告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韩常贵拒不支付水泥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诉讼请求应从2016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25%标准计算为宜。被告韩常贵、杨凤英系夫妻关系,涉诉欠款及违约金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欠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冯永胜水泥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6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25%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韩常贵、杨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闫锦民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明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