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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长宝、刁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宝,刁艳,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宝,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刁艳,女,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上诉人徐长宝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建国,村主任。上诉人徐长宝、刁艳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徐村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长宝、刁艳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长宝、刁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长宝、刁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徐长宝、刁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光龙审判员  李灵福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