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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大林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林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4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大林,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2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邛检公诉刑变诉[2016]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谢大林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怡,被告人谢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四川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旅公司”)承接邛崃市天台山镇场镇风貌改造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经比选后,被告人谢大林以540万元的价格与天旅公司签订《天台山镇场镇风貌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天旅公司副总经理王某1、财务部主任于某(均另案处理)为达到侵吞财产的目的,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天旅公司先后支付谢大林天台山镇场镇风貌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款540万元,由被告人谢大林向天旅公司提供天台山镇场镇风貌工程项目发票6019500元,虚开的差额部分中取出59万元由谢大林提取现金后交付给王某1、于某等人非法占有。谢大林实收工程款540万元,虚开619500元。2015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谢大林在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的家中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谢大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大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天旅公司因风貌改造工程支付平乐建筑公司款项明细、记账凭证及费用报销单、天台山镇场镇风貌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发票记账联及申请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王某1、于某、王某2的讯问笔录,证人阎某、何某、余某、周某、吴某、石某、李某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大林虚开发票金额619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大林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大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大林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谢大林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大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 吉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