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戴海园偷越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海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海园,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粤04刑终364号刑事裁定,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戴海园犯偷越边境罪上诉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上诉人戴海园于2017年6月30日归案,应当依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上诉人戴海园的审理。审判员 李晓琦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只是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