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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号。负责人:李洪君,主任。上诉人于建华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告知了当事人救济法院,即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应当依照仲裁委依法告知的庆云县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不当。被上诉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是因撤销仲裁裁决书引起的纠纷。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13-2号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应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